齐大发字[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4]51号)、《黑龙江省普通高校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实施细则》(黑教联[2004]82号)和《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文件精神,推进并加强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确保国家助学贷款工作持续、健康发展,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国家助学贷款是由政府主导、财政贴息、财政和高校共同给予银行一定风险补偿金,银行、教育行政部门与高校共同操作的,帮助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支付在校学习期间所需的学费、住宿费的银行信用贷款。 第三条 根据经办银行相关规定,我校学生国家助学贷款包括学费贷款和住宿费贷款。学生的具体贷款金额根据学费和住宿费以及学生的具体困难程度确定,每人每学年学生贷款总额最高不超过5000.00元人民币。 第四条 无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可通过学校向经办银行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学生在校期间采取一次申请、银行一次全额授信、分期借款和发放的办法办理国家助学贷款。
第二章 管理机构和职责 第五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领导、组织和协调,学校成立国家助学贷款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学生工作处,各学院及研究生处设立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小组。 第六条 国家助学贷款工作领导小组职责: (一)负责协调、落实全校国家助学贷款工作; (二)负责审定学校国家助学贷款的政策; (三)负责协调与经办银行签订国家助学贷款协议; (四)负责学校国家助学贷款年度计划总额的确定; (五)负责省财政贴息额度的落实审查; (六)研究、协调和解决国家助学贷款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第七条 国家助学贷款办公室职责: 国家助学贷款办公室负责国家助学贷款具体协调工作,各职能部门要认真协助国家助学贷款办公室完成国家助学贷款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各项事宜,协助经办银行做好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各职能部门具体职责如下: (一)财务处国家助学贷款职责: 1、负责编制学校国家助学贷款年度计划; 2、负责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的经费预算及划转工作; 3、负责省财政贴息额度的核算; 4、负责国家助学贷款资金划转工作,协助经办银行组织贷款的发放和回收; 5、按照要求如期向省教育厅和省国家助学贷款管理中心报送全校季度、年度贷款情况报告、贴息申请表和总结报告; 6、及时统计并向省国家助学贷款管理中心和经办银行提供学生的变动(包括学生就业、考研、转学、休学、退学、出国、被开除、伤亡等)情况和国家助学贷款的实际发放情况; 7、负责提供贷款学生学习期间所需学费、住宿费等有关费用证明; 8、负责《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学生审核名单》的最终编制和审核工作; 9、负责《国家助学贷款管理系统》的数据确认和上报工作; 10、负责与经办银行和省国家助学贷款管理中心的协调工作。 (二)学生工作处国家助学贷款职责: 1、全面负责管理全校学生的助学贷款工作; 2、负责起草学校国家助学贷款政策的相关文件; 3、负责经办银行国家助学贷款相关手续的审阅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4、负责审查、核准学生的贷款申请等有关手续材料; 5、负责建立、更新和管理贷款学生的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等信用档案; 6、负责向财务处提供贷款学生的变动(包括学生就业、考研、转学、休学、退学、出国、被开除、伤亡等)情况; 7、负责《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学生审核名单》的编制和审核工作; 8、负责《国家助学贷款管理系统》的数据汇总工作; 9、负责组织开展贷款学生的诚信教育活动; 10、负责组织学生毕业离校前签订还款确认手续; 11、负责“齐齐哈尔大学国家助学贷款网”的组织、协调、建设与维护工作。 (三)教务处国家助学贷款职责: 1、负责贷款学生招生类别等学生身份鉴定; 2、负责及时向校国家助学贷款办公室提供贷款学生的变动(包括学生就业、考研、转学、休学、退学、出国、被开除、伤亡等)情况; 3、负责贷款学生离校手续的审核; 4、负责为贷款学生提供学籍信息、学习证明等相关材料。 (四)保卫处国家助学贷款职责: 1、协助各学院、 2、负责贷款学生的户口移出审核管理。 (五)学生指导中心国家助学贷款职责: 1、负责贷款学生就业手续的审核; 2、负责提供借款学生就业信息; 3、负责对贷款学生就业手续进行贷款信息登记。 第八条 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小组职责: (一)负责宣传国家助学贷款政策,负责开展本单位贷款学生的诚信教育活动; (二)负责对本学院申请贷款学生进行资格初审、核实相关情况; (三)负责贷款学生的资格认定,组织贷款学生填写《国家助学贷款申请审批表》等贷款办理手续; (四)负责本单位学生退学等离校手续审核与办理,并及时向学校国家助学贷款办公室提供贷款学生的变动(包括学生就业、考研、转学、休学、退学、出国、被开除、伤亡等)情况; (五)负责《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学生审核名单》的编制和审核工作; (六)负责《国家助学贷款管理系统》的数据录入和审核工作; (七)建立健全贷款学生的个人信用登记制度; (八)协助经办银行做好贷款本息的回收; (九)国家助学贷款管理责任人(或具体经办人)发生变动时应及时上报学校国家助学贷款办公室备案,并做好内部交接工作。
第三章 国家助学贷款的申请 第九条 学生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贷款学生为我校全日制在籍学生中经济确有困难的本、专科学生或研究生; (二)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年满16周岁的需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三)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未成年人申请国家助学贷款须经其法定监护人书面同意); (四) 诚实守信,遵纪守法,无违法违纪等不良行为; (五) 学习刻苦,成绩良好,能够正常完成学业; (六) 因家庭经济困难,在校期间所能获得的收入不足以支付完成学业所需基本费用(包括学费、住宿费),且为我校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新生应为办理“绿色通道”入学者); (七)无留降级现象者和不在延长学制期间内者(疾病原因除外); (八)无在生源地(或家庭所在地)办理国家助学贷款者; (九)符合国家助学贷款有关文件中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 学生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必须作以下承诺: (一)按国家助学贷款规定的用途使用贷款,接受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小组对使用情况的检查与监督; (二)保证在每次还款日前足额存入当期应还款额,并授权贷款经办银行直接从本人按贷款合同明确的账户中扣收;若本人按贷款合同明确的账户存款额不足扣收时,本人授权贷款经办银行从在经办银行或其它银行开立的其它账户中划收; (三)当发生如下事件时,保证在1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贷款经办银行和学校: 1、本人家庭住所、通讯地址、联系电话及工作单位等情况发生变化; 2、本人出现失业、重大疾病等危及贷款安全的情况; 3、本人涉入重大诉讼或仲裁案件; 4、本人发生其他影响其偿债能力的情况。 (四)若未按期偿还贷款本息,应如实提供贷款经办银行要求的资料(包括对外所欠款项、新发生大额借款等),并配合贷款经办银行调查与借款有关的个人经济收入、开支等情况; (五)若毕业后不能按贷款银行规定还款,同意贷款经办银行和学校在相关媒体上公布贷款人违约行为; (六)承诺在就业时主动向就业单位说明欠国家助学贷款情况,或同意学校将本人贷款情况通知就业单位; (七)遵守其它国家助学贷款有关文件中规定要求。 第十一条 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的贷款学生需如实提交以下材料: (一)国家助学贷款申请书(内容包括:本人院别、专业、班级、姓名、身份证号码、籍贯;家庭成员、家庭收入及贫困原因;申请贷款授信总额度,以及学年申请贷款类别和金额;贷款要求的相关承诺); (二)本人学生证和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未满18周岁的学生申请国家助学贷款者须提供其法定监护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和书面同意申请贷款的证明;证明中要说明申请人与监护人的关系,加盖监护人单位公章,监护人亲自签名并加盖手印); (三)如实提交《齐齐哈尔大学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 (四)其它国家助学贷款工作要求的相关材料。
第四章 国家助学贷款审批 第十二条 学生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所在学院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小组提出申请,经初审合格后,由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小组领取《国家助学贷款申请审批表》等有关材料,并统一组织填写。申请贷款学生须如实填写所有材料,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并保证申请材料的真实和完整。 第十三条 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小组对贷款学生材料的真实性、齐备性和《国家助学贷款申请审批表》填写的齐备性、正确性进行审查,并进行为期5天的公示,并对有问题的申请进行纠正;审查合格后,将《齐齐哈尔大学国家助学贷款申请学生统计表》和《国家助学贷款申请审批表》以及其它材料报校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办公室。 第十四条 校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办公室应对学生提交的国家助学贷款申请进行资格复审并将审查结果通知呈报单位,呈报单位通知申请人,由财务处向经办银行提交编制好的《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学生审核名单》和申请材料。 第十五条 经办银行在收到学校提交的《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学生审核名单》和申请材料后,对学生的贷款申请进行最终审查。对审查合格的,经办银行编制批准贷款学生名册并送达学校,由校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办公室在齐齐哈尔大学学生资助网网站国家助学贷款栏目上公布获贷学生名单。 第十六条 贷款合同要求如下: (一)校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办公室收到经办银行的批准贷款学生名册后,发到呈报单位,由呈报单位组织、指导学生签署贷款合同,并负责审核工作。 (二)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小组将本单位学生签署的贷款合同提交校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办公室汇总,经财务处最终审核后再提交经办银行。经办银行对学校提交的贷款学生已签署的贷款合同进行审批签字。经办银行在签署合同工作完成后,将签署的贷款合同送达学校。学校接到贷款合同后,在10个工作日内将其发给贷款学生本人。
第五章 国家助学贷款发放 第十七条 学费贷款、住宿贷款由经办银行按学年发放,直接划拨到学校财务账户。 第十八条 贷款发放由校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办公室指导各学院组织贷款学生与银行签订借据,在读研究生由研究生处负责组织。 第十九条 贷款放款后,贷款学生须到学校财务处办理确认手续,并领取收据。
第六章 国家助学贷款的期限、展期、利率和贴息 第二十条 国家助学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贷款学生毕业后6年。 第二十一条 对于毕业后继续攻读学位的贷款学生,要及时向经办银行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继续攻读学位的书面证明,交校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办公室,由财务处报经办银行,经办银行同意后为其办理展期手续,财政部门继续按在校学生实施贴息,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展期贷款学生毕业后6年。 第二十二条 国家助学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执行,不计复利。贷款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按合同约定利率计息,如遇法定利率调整,合同利率不变;贷款期限在一年以上的,于利率调整后的次年1月1日起执行新的利率;贷款展期后累计期限达到新的利率期档次的,从展期之日起按新的期限利率执行;未批准展期的部分,按国家规定的逾期贷款利率收取利息。鼓励有条件的贷款学生提前还贷,对提前归还部分,贷款银行按约定利率收取贷款日至还款日之间的正常利息,不再加收除应付利息之外的其它任何费用。 第二十三条 国家助学贷款贴息实行贷款学生在校期间的贷款利息全部由财政补贴,毕业后全部自付的办法,贷款学生毕业后开始计付利息;贷款学生毕业后自付利息的开始时间为其取得毕业证书之日的下月1日(含1日);当贷款学生按照学校学籍管理规定结业、肄业、休学、退学、被取消学籍时,自办理有关手续之日的下月1日起自付利息;贷款学生休学,当其复学后,恢复财政贴息起始日为当月的1日。留降级和延长学制学生在留降级和延长学制期间贷款利息自付。 第二十四条 对没有按照毕业时与经办银行签订的还款协议约定的期限、数额归还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经办银行对其违约还款金额计收罚息。学生毕业时,不按贷款管理规定签订还款确认手续的学校将不为其办理离校手续。
第七章 国家助学贷款合同变更 第二十五条 贷款合同为约束借贷双方的法律依据。若发生以下情形,贷款学生、学校和贷款经办银行三方应另行签署补充协议确定相关权利义务,当合同三方任何一方要求变更合同须以书面形式提前通知另外两方,本合同的任何修改或补充均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一)贷款学生自愿终止合同。贷款学生在校期间,经办银行允许贷款学生自愿提出终止贷款发放。有终止贷款发放意向时,贷款学生应在当年放款10日前向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小组提出书面申请,由校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办公室转财务处,再送经办银行。 (二)贷款学生转学。贷款学生一次还清贷款本息后,所在学校方可为其办理转学手续。 (三)在借款期间,学生出国(境)留学或定居的,必须在出国(境)前一次还清贷款本息,有关部门方可为其办理出国手续; 第二十六条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借贷双方应办理合同变更手续,并按变更后的合同执行。 (一)在借款期间,学生休学、退学、被开除学籍的。 (二)未按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贷款的; (三)有违法乱纪行为,受校方行政处分或有关部门刑事处罚的; (四)学习成绩差,无法正常完成学业的; (五)被宣告失踪(含自行离校)、死亡、丧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或劳动能力的。 出现上述情况,学校应及时通知经办银行。经办银行有权按合同约定采取停止发放尚未发放的贷款,提前收回贷款本息等措施。 第二十七条 对于毕业后继续攻读学位的贷款学生,必须在毕业前30天内向校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办公室提出展期申请,并提供继续攻读学位的相关证明,经办银行同意后为其办理展期手续变更合同。
第八章 国家助学贷款本息偿还 第二十八条 贷款学生应严格履行还款义务。学生严格按规定用途使用贷款资金,认真履行与银行签订的还款协议,直接向银行还款,承担偿还贷款的全部责任。 第二十九条 贷款学生毕业离校前,学校组织贷款学生与经办银行制定还款计划,签订还款协议。贷款学生与经办银行办理上述手续后,学校方可为其办理毕业及离校手续。 第三十条 贷款还本付息可以采取多种方式。经办银行允许贷款学生根据就业情况和收入水平,在毕业后24个月内的任何一个月起开始偿还贷款本金。具体还贷事宜,由贷款学生在办理还款确认手续时向经办银行提出申请,经办银行进行审批。 第三十一条 贷款学生毕业后、终止学业后,可按还款协议进行还款,也可向银行提出申请,一次性还清贷款本息。 第三十二条 贷款学生在校期间可以提前将此前所获的贷款一次性全部结清,结清后银行不再授理续贷申请。
第九章 学生还款约束机制 第三十三条 对没有按照协议约定的期限、数额归还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经办银行对违约贷款金额记收罚息,并将其违约行为载入金融机构诚信系统,金融机构不再为其办理新的贷款和其它授信业务。 第三十四条 学校将连续拖欠贷款超过一年且不与经办银行主动联系的学生姓名及公民身份号码、违约行为上报省国家助学贷款管理中心。 第三十五条 学校采取贷款还款跟踪制度,将贷款情况记入学生个人档案。
第十章 国家助学贷款贷后管理
第三十六条 学院和 第三十七条 学院和 第三十八条 校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办公室、学院和 第三十九条 校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办公室、学院和
第十一章 其它 第四十条 此前已签订国家助学贷款合同的学生的贷款发放、贴息、还款等办法继续按原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 其它未尽事宜和变动情况依照国家有关政策、经办银行有关规定和学校相关文件执行。 第四十二条 本规定自2008年9月1日起执行,齐大发[2005]34号文件同时废止。 第四十三条 本细则由校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齐齐哈尔大学国家助学贷款工作领导小组组成机构
附件: 齐齐哈尔大学国家助学贷款工作领导小组组成机构 组 长:分管学生工作校领导 副组长:财务处处长 学生工作处处长 成 员:学生工作处、财务处、教务处、研究生处、学生指导中心、保卫处及各学院有关负责同志 下设国家助学贷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学生工作处。办公室由学生工作处、财务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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